成都物管立法 有望5月通过施行
新闻来源:凯旋物业     发布时间:2013/6/28    浏览次数:1741
四川在线-四川日报消息2007年5月———这是今年成都“两会”期间,市人大法工委一位负责人给出的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可能通过施行的时间。
在此之前,“物管立法”一词频繁出现于本地媒体。“从2005年立法启动以来,各方面的声音一直很强。”在这位法工委负责人的记忆里,仅是通过政府渠道的调研、专家论证、听证等征集民意行动就进行了好几次,“以前是通过政府法制办,现在则通过人大进行。”最近一幕,出现在今年3月27日,3位人大代表通过网络,与网民在线对话。
在次日报道中,媒体用“气氛十分热烈”形容当时代表与民众对话场面。事实上,正如立法者所言,对于这部条例的制定,社会一直表现出极大的关注。
32位代表联名提案
关注可以追溯到2006年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。32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,呼吁“尽快以地方性法规出台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》”。议案首倡者谢俊解释,近年来,由于法规不健全,物业公司和业主很容易出现纠纷,其中围绕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、物管公司的更替、物业区域的划分、物业管理收费等方面的纠纷十分常见。
统计佐证了谢俊的说法。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6年全国各级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,在服务类投诉中,物业管理投诉高居第一位,增幅也最高,达到20.9%。在成都,2006年20个区县房管部门的投诉科收到的上万件投诉中,物管乱收费投诉占近四成。
成都物业管理立法于2005年6月启动。次年6月上旬,该市人大派出调研组,赴上海、南京、杭州等地“取经”。
然而,立法项目进行得并不顺利。在立法者随后进行的听证、公开征求意见等“开门立法”过程中,问题接踵而至,“住改商”问题何解?业主自治规则体系如何构建?水电气费直收,老式小区怎么办……“涉及物管的问题太复杂,头绪太多。”起草小组成员感叹。
他山之石,能否攻玉?
目前,数易其稿的条例草案已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。但在该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看来,草案仍然“有待完善”。
在法工委办公室,记者看到印发给相关人员的简报:《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———香港、新加坡、美国等英美法系地区、国家物管制度初探》。简报详细列举了当地物业管理与内地物业管理差异。比如,这些国家、地区法规强调明确物业管理公司、业主的权利义务,包括使物业企业规避经营中带来的风险。
典型一例,是香港某大厦业主聘请维修的工人,在维修中不幸失足导致瘫痪,根据法院判决,大厦所有业主根据不同份额赔偿4至20万元不等。原来,根据当地法规,物业公司在日常运作中,作为业主代理人,只要按合同去做并没有超越其权利,所有发生的责任,均由委托方承担。
类似做法是否可以被引入成都地方立法?有关人士摇头作答。他解释,从当前实际来看,在物业管理纠纷中,利益受损严重的,往往是业主一方。
翻阅条例草案二审稿记者发现,规范物业管理者经营行为仍是主要内容。
《物权法》带来利好
针对这份精心酝酿的法规草案,争议仍在继续。
二审稿关于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”提出,住宅物业的,按其拥有住宅套数计算,每套计1票;非住宅物业的,按其拥有的房屋住宅面积计算,每满50平方米计1票……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有的投票权,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%。
根据民意调查,43%的受访者主张小户型业主所交物管费少,其拥有的表决权也应相应减少;反对方则认为,房子越大投票权越多有失公平。
不过,许多原来的争议将随着《物权法》的到来归于消弭。例如,物权法规定,将住宅改变为餐饮、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形,均应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;再如,法律规定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”。“5月份通过问题不大。”该市人大法工委人员透露,在提交3次审议前,还将举行几场听证、论证等活动,以使法案“尽可能地满足各方要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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